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2.事實發生日:103/09/2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之甲種特別股97年度股息 未付為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98年 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4.處理過程: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本公司,訂於103年10月16日下午4時10分進行準備 程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 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 再為研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3年10月16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