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17款 1.事實發生日:自民國103/10/13至民國103/10/13 2.本次新增(減少)投資方式: 透過第三地區投資設立公司再投資大陸公司 3.交易單位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現金增資美金最高不超過5,000,000元 4.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公司名稱: 麗清汽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5.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收資本額: 美金5,820,000元 6.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本次擬新增資本額: 美金5,000,000元 7.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主要營業項目: 發光二極體之車輛照明相關產品之製造、組裝及銷售 8.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會計師意見型態: 無保留意見 9.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淨值: 至103.06.30為新台幣390,535仟元 10.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損益金額: 103年第2季稅後淨利新台幣49,918仟元 11.迄目前為止,對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際投資金額: 美金5,820,000元 12.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13.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 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14.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 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15.處分利益(或損失): 不適用 16.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不適用 17.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董事長及總經理辦公室為決策單位,並由董事會決議通過 18.經紀人: 不適用 19.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 因應公司營運需要 20.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無 21.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22.董事會通過日期: 不適用 23.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不適用 24.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 投審會已核准美金15,651,280元;港幣38,200,000。 本次投資美金5,000,000元。 總計美金20,651,280元;港幣38,200,000。 25.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 實收資本額之比率: 142.32% 26.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 總資產之比率: 54.07% 27.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率: 104.79% 28.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 美金13,471,280元及港幣38,200,000元 29.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實收資本額之比率: 103.25% 30.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之比率: 39.22% 31.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率: 76.02% 32.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大陸損益金額: 100年度認列投資收益新台幣54,079仟元; 101年度認列投資收益新台幣37,396仟元; 102年度認列投資收益新台幣26,694仟元。 33.最近三年度獲利匯回金額: 無 34.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或不適用 35.其他敘明事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