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3/10/24 2.公司名稱: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103年現金增資原訂股款繳納期限已於103/10/24截止,惟有部份 股東尚未繳納現金增資股款,特再催告。 6.因應措施: (1)依據公司法第142條、第266條第3項及證券交易法第33條第3項辦理,自103年10月 25日起至103年11月25日止為股款催繳期間,尚未繳納股款之股東,請於上述期間 至全省各銀行匯款,逾期未繳納者即喪失認購新股之權利。 (2)匯款明細如下: a.匯款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南高雄分行 b.匯款帳號:0630717212618 c.收款人戶名: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d.附言:戶號及姓名 e.匯款人請務必填寫股東本人姓名、股東戶號、聯絡電話,並將匯款證明及原繳 款書傳真(07-6235588)至本公司財務部,俾利確認認股資料。 (3)若於催告期間繳款之股東,本公司於催款期滿後,將依 貴股東所認購之股數, 待集保公司作業完備後,將新股配發至 貴股東所提供之集保帳戶。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認股人有任何疑問,敬請向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民生東路4段54號4樓;電話:02-27186425)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