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及竹崎鄉公所 法院名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4號 2.事實發生日:103/10/2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案起因於嘉義縣政府102年11月25日府行法訴字第 1020168119號訴願決定,本公司遭竹崎鄉公所以102 年7月3日嘉竹鄉清字第1020008429號函裁處於文到 後1個月內開始清除竹崎鄉衛生掩埋場棄置廢棄物之 義務訴願駁回,因本案涉有爭議,事實及證據尚待 釐清,本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4.處理過程: 本案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終結,已於103年 10月28日宣判,本公司起訴主張(原處分及訴願 決定均撤銷)駁回。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案宣判結果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待本公司收到判決書後,將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