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96號 2.事實發生日:103/10/2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 至96年4月27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 2,941,01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4.處理過程: 本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件判決為第一審判決,本公司將視原告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