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本公司第659及664次董事會會議決議及第102次常務董事會會議決議。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0月29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42766號函申報生效。 三、公司法第252條之規定。 四、證券交易法第34條之規定。 公告事項: 一、公司名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債總額及債券票面金額:發行總額為新臺幣143.5億元。債券面額均為新臺幣100萬元整。 三、公司債之利率及付息方式: 甲類:年利率1.10%,自發行日起依票面利率,每年單利計、付息一次。 乙類:年利率1.46%,自發行日起依票面利率,每年單利計、付息一次。 丙類:年利率1.77%,自發行日起依票面利率,每年單利計、付息一次。 丁類:年利率2.02%,自發行日起依票面利率,每年單利計、付息一次。 自發行日起依票面利率,每年單利計、付息一次。以每百萬元為單位付息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甲類3年期、乙類5年期及丙類7年期為到期一次還本,丁類10年期為自發行日起屆滿第9、10年各還本二分之一。 五、償還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法:公司債各期應償付之本金及應付之利息將由各年度營運資金或金融機構借款支應,並由本公司按年列入年度預算按期償付。 六、公司債募得債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籌集資金以支應電力建設。 七、前已募集未償還公司債金額:截至103年10月16日止公司債未償還之數額為新臺幣4,587億7,000萬元。 八、公司債發行之價格:按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九、公司股份總數與已發行股份總額及金額:103年6月底股份總額為400億股,每股10元,已發行330億股,計新臺幣3,300億元,股款金額已收足並奉准登記。 十、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103年6月底):新臺幣1,751億5,288萬404元整。 十一、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名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代收款項之機構名稱及地址:台灣銀行公館分行(台北市羅斯福路4段120號)。 十三、承銷或代銷機構名稱:無。 十四、擔保種類:無。 十五、保證機構:無。 十六、簽證機構:無。 十七、募集及交付期間:甲類、乙類及丁類為103年12月15日發行,丙類為103年12月17日發行,款券並於發行日當日交付。 十八、本公司並無公司債或其他債務之違約及遲延支付本息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