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金管銀國字第10200366030號函核准發行。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證櫃債字第10300319981號函核准辦理。 公告事項: 一、債券名稱: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一百零三年度第二期次順位金融債券(以下簡稱「本債券」)。 二、發行總額:新臺幣33億元整。 三、債權順位:本債券為次順位金融債券,本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位次於本行所有存款人及其他債權人(含主順位債券之持有人)。惟本行發生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時,債券持有人之清償順位與本行普通股股東相同。 四、投資風險:本債券非銀行存款,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 五、債券評等:本債券發行時,經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等為twa+。 六、債券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整壹種。 七、債券期限:7年期,自103年11月25日起至110年11月25日到期。 八、發行價格:依本債券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九、票面利率:固定年利率1.83%。 十、計、付息方式: (一)自發行日起每年依單利計息乙次,計息基礎依實際天數/實際天數計算,每年單利付息乙次。 (二)付息金額以每張債券面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以本行計算者為準。 (三)本債券於給付利息時依所得稅法代為扣繳所得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代為扣繳補充保險費及其他稅費。 (四)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金、利息者,不另計付利息。 (五)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停止營業日者,則於還本付息日之次營業日給付本金、利息,不另計付利息。 十一、還本方式:本債券為到期一次依面額償還本金。 十二、債券形式:本債券係無擔保債券,採不印製實體方式並以記名式發行,並洽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 十三、上櫃情形: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 十四、本債券兌領期限:本金自得兌領日起十五年內,利息自得兌領日起五年內為兌領期限,逾期均不再兌付。 十五、還本付息機構:本債券由本行總行營業部辦理還本付息,並以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所有人名冊為準,辦理本息款項劃撥作業,並依相關法規代為扣繳稅費暨補充保險費,並製作扣繳憑單,寄發債券所有人。 十六、重大發行條件:本債券除本行有清算、清理、破產、重整情形,另依法令規定辦理外,債券之持有人或債權人不能中途解約、不能賣回本行且不得要求本行提前償付未到期之本息。本行如進行清算程式或宣告破產,自清算程式開始日或宣告破產之日起,債券停止計息,且本息視為已到期。債券持有人應放棄行 使抵銷權。本行或本行之關係企業未提供保證、擔保品或其他安排,以增進 持有人之受償順位。 十七、 其他規定:本債券辦理轉讓、繼承、贈與及其他帳簿劃撥等相關作業,悉依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辦理,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十八、公告:有關本債券應通知債權人之事項,得以於本行網站公告方式為之。 十九、本要點未盡事項,悉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