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151號 2.事實發生日:103/12/2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請求本公司應給付甲種特別股 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共計新臺幣49,452,055元,及自98年1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2年12月30日 駁回富邦人壽請求,富邦人壽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 4.處理過程: 本案經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