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492號 2.事實發生日:104/01/2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之甲種 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 給付新臺幣14,835,616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103年3月6日判決駁回新光銀行之請求,新光銀行不服, 遂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於103年11月18日判決駁回新光銀行上訴。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今日收受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台灣高等法院所為之103年度 重上字第404號第二審判決,業於103年12月16日確定。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