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314號 2.事實發生日:104/01/2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產物)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之 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 給付新臺幣2,472,603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103年2月25日判決駁回華南產物之請求,華南產物不服, 遂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於103年10月15日判決駁回華南產物上訴。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今日收受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台灣高等法院於103年 10月15日所為之103年度上字第383號第二審判決,業於103年11月18日確定。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