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4/06/02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陳惠娥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金萬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為止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股東一致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無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無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無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無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