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擬以新台幣柒仟捌百萬元投資取得「河灣渡假村」 三分之一產權(總價金新台幣貳億參仟萬元)暨經營權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物件名稱:新北市平溪區河灣渡假村 土地座落:新北市平溪區十分段255地號等16筆土地 建物座落:新北市平溪區十分街273之1號等2棟 2.事實發生日:106/10/11~106/10/11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土地面積:11,869.58坪,建物登記面積325.78坪 交易總金額:新台幣貳億參仟萬元整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1)交易相對人:a自然人 (2)與公司之關係:非公司之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交付或付款條件: 第一期新台幣壹億參仟肆佰萬元整(簽約款備證款完稅款) 第二期新台幣柒仟萬元整(106/11/30前) 第三期款項新台幣壹仟捌佰萬元整(107/5/30前) 第四期款項新台幣捌佰萬元整(107/11/30前) 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詳其他敘明事項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雙方議定 本次交易參考依據:元宏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價報告 本次交易決策單位:106/10/11董事會通過授權副董事長全權處理本次交易之相關事宜 ,並指派監察人李志強先生共同辦理之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專業估價者事務所:元宏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估價金額:新台幣貳億參仟萬元整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鄭義嚴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106)北市估證字第0167號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無重大差異 17.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1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為增加公司營運績效,提昇品牌知名度與經營獲利 1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20.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21.董事會通過日期: 不適用 22.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不適用 23.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否 24.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五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5.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六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6.其他敘明事項: 1.本次交易本公司擬以新台幣柒仟捌佰萬元取得該物件三分之一之產權, 其餘交易價金壹億伍仟貳佰萬元係由董事長禹介民先生 個人支付,並取得該物件三分之二之產權,交易總價金為新台幣貳億參仟萬元整。 2.本公司擬與董事長簽立五年期租賃契約,以取得完整之經營權利, 並以年投資報酬率5%為租金計算基礎,每月應支付董事長新台幣柒拾 萬元之租金費用(含稅),並開立半年期面額新台幣壹仟萬元整及一年 期面額新台幣捌佰萬元整之票據,做為押租金予董事長。 3.該租約另約定,董事長同意提供該物件之個人產權,交由本公司辦理 銀行貸款質押,取得貸款全數由本公司支配,包括本公司購買該物件 所需之資金柒仟萬元,其餘買賣價金捌佰萬元預計於貸款取得日 起算,屆滿六個月時以該物件營業收入支付之。 本投資標的本公司僅需以營業收入支付價款新台幣捌佰萬元整,其 餘價款由貸款取得,預估年收益1800萬元,扣除貸款新台幣柒仟萬元 年息3%計算之210萬利息費用以及年租金840萬,淨收益約750萬元, 年投資報酬率達90%以上,預計年餘即可以回收投資成本。 4.該物件具旅館執照且擁有平溪區內唯一合法溫泉水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