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於民國101年6月13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減少資本新台幣328,554,830 元,銷除已發行股份32,855,483股,該減少資本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 年7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33856號函核准在案;「現金減資換發股票作 業計畫」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1年9月20日證櫃審字第 1010023327號函核准在案。 二、本次換發無實體新股自民國101年11月2日(星期五)上櫃買賣,原舊股票 依規定已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起至101年11月1日止停止櫃檯市場買賣,不 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茲將上櫃有關事項公告如后:(一)減資前已發行 實體普通股:總數為328,554,833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 3,285,548,330元。(二)減資後換發無實體普通股:總數為295,699,350 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2,956,993,500元。(三)本公司採 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四)新股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三、前項換發之新股訂於101年11月2日開始換發,換發方式如下: (1)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印製減資換發通知書寄送各股東,以憑辦理換發 新股。 (2)本次換發之新股票,一律採無實體發行,屆時將不再發行現券,故請 尚未在證券商開設集保戶之股東,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 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3)已過戶舊股票換發:股東應持舊股票連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宏遠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寄發之股票換發申請書、原留印鑑及集保存簿 等,至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換發。 (4)未過戶舊股票換發:股東持有舊股票且尚未辦理過戶者請備妥舊股票、 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申請書、交易稅單等相關證明檔案、身份證正反面 影印本乙份、原留印鑑及證券集保存摺影本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 戶及換發手續。 (5)已存放在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 股上興櫃買賣日統一換發,不需辦理任何手續換發新股票。 (6)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10680台北市信義路四段236號3樓,電話:(02)23268818。 四、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訂於民國101年11月2日,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 書轉讓之支票予各股東,匯費或郵資由股東支付,但退還股款給付金額低於 50元且無匯款帳號者,請股東親洽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股務代理部領取。 五、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