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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公司:震南鐵線股份有限公司發佈日期:2023/3/31公告類別:其他
標題:震南鐵線:公告本公司自結合併財務報表112年02月底之負債比率、流動比
內容:公告本公司自結合併財務報表112年02月底之負債比率、流動比率 及速動比率,以供投資人參考。
1.事實發生日:112/03/31
2.發生緣由:依櫃買中心之證櫃審字第1080011412號函辦理
112年02月底負債比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
3.財務資訊年度月份:112/02
4.自結流動比率:124.05%
5.自結速動比率:61.54%
6.自結負債比率:58.69%
7.因應措施:依主管機關規定公告。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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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公司:旭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佈日期:2010/8/25
標題:董事會決議發行九十九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內容: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8/25
2.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得視
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對象:本公司編制內在職員工(不含定期契約及臨時人員),
但於認股基準日之前離職者無認股權利。(二)資格:以本公司正式員工為限。認股資
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
、職等、工作績效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
同意後認定之。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
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
,不得超過本次員工認股權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
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員工認股憑證之發行總數10,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
1.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興櫃股票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其認股價格不得低
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
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前述「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
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
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2.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普通股之收盤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憑
證之存續期間為四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
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屆滿後,不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
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行使認股權利之時程及比例依下列規定行使之: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
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
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
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自得行使之日起,
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
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
認股權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
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二者較晚者),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
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
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
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4.職業災害:(1)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認股權利,
而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外,該認股權利
,應自離職日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二者較晚者)起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
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被授予之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認股權人剩餘之全部認股權利
,而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外,該認股權
利,應自死亡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二者較晚者)起一年內由繼承人行使
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5.調職: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本項第一點關於自願離
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
司關係企業之員工,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受轉任之影響。
6.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六個月(含)以上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
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
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
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
其權利,惟本條第二項規定之行使時程仍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之,但行使期間仍
以存續期間為限。
7.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資遣生效日起30天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
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
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
效日起即失效,但經董事長另行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者,不在此限。
8.其它終止僱傭關係: 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依本
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權利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利
及行使時限。
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本條第二項所載期間內行使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六)對於放棄認股權利或經本公司撤銷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
行。
8.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
增資參與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
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
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
藏股,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2.「每股繳款
金額」如係辦理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金額為零。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
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4.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則以股
票面額為認股價格。5.如遇有非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
算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份)/ 減資後已
發行股份。6.員工紅利發行新股,「每股繳款金額」上市上櫃前,應為股東會前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額;上市上櫃後應為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慮除權除息之影響。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等幅降低認股價
格。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法定停止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
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至少三個營業日
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及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
止之期間停止認購外,得依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行使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提出認股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認股權
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收齊股款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撥入指定之集保帳戶(採無實體發行)。上述普通股股票
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櫃買賣。
(四)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應每季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
額變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依本辦法交付之員工認股權申請履約之股份其權利與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依法決議,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發行前如基於法令變
更、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客觀環境變動時,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修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99.7.9董事會通過為本公司九十九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與認股辦法;本次董事會增訂認股辦法之第8條第1項第6款,並通過發行員工認股權憑
證案。
資訊來源:資訊觀測站
發佈日期:2020/3/12產業別:綜合
標題:興櫃:BMW新車交貨旺,汎德永業(2247)2月淡季不淡,估首季營運增
內容:【財訊快報/記者戴海茜報導】汎德永業(2247)指出,過往農曆年後為車市淡季,今年受惠bmw熱銷大改款豪華休旅車x6於2月到港開始交車,且旗下bmw與porsche(保時捷)產品線漸臻完整齊全,帶動2月淡季不淡,預期3月起正2020年式新車陸續到港,新車銷售動能無虞。
汎德永業自結2月合併營收為21億元,較去年同期成長53.33%,累計前2月合併營收48億元,則與去年同期相當。
汎德永業指出,bmw休旅車x1、x3、x5持續熱銷中,買氣並未明顯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加上2月份bmw x6全新大改款已抵台並開始交車,帶動bmw整體新車銷售數字成長,而推出甫半年的porsche主力車款cayenne coupe新車,在市場好評不斷下,買氣亦居高不下。
汎德永業進一步表示,bmw與porsche正2020年式新車預計3月到港,預期將帶動新一波交車熱潮,在2月淡季不淡下,3月份的新車銷售量可望持續增加,挹注公司業績表現,第一季營運可期。
維修保養業務部份,由於2月工作天數已恢復正常,保持穩健成長趨勢,在占整體營收比重已達12%下,持續穩定的挹注公司營收獲利。
汎德永業表示,今年上半年會再擴大銷售與維修保養動能,其中全台最大bmw高雄新生5s全功能展示暨服務中心已於日前開始試營運,第5個s為sustainability永續經營,整體建築設計以環保理念打造。軟硬體規範設計為地下一樓,地上三樓建築體,總樓地板面積達4600多坪,提供新車展示、精品區、售後維修等全方位服務。
至於porsche內湖潭美全功能展示服務廠則預計於3月底開始試營運,其占地面積超過1.4公頃,開幕後將成為亞太地區最大的保時捷全功能展示中心。
資訊來源:財訊快報 戴海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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