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0款 1.事實發生日:101/12/27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蘇州卡利肯新光訊科技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同一集團內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61900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9340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66888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60288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年7月9日基秘字第167號函規定, 將超過正常授信期間之應收關係人帳款轉列其他應收款。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資金貸與對象係東聯集團內公司,經評估無需取得擔保品。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401074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39588 5.計息方式: 無息貸與 6.還款之: (1)條件: 一年到期還款 (2)日期: 一年內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60288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9.21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