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0款 1.事實發生日:102/03/26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昆山康和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100%轉投資之孫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77097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7704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992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7624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逾期應收帳款轉列資金貸與 (1)公司名稱:昆山康和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為資金貸與公司(exceed technology co., ltd.)100%轉投資之孫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77097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2986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986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本次無新增資金貸與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25137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67541 5.計息方式: 應收帳款轉列資金貸與不計息 6.還款之: (1)條件: 不超過一年(103年03月26日)為限 (2)日期: 不超過一年(103年03月26日)為限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27943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63.11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金融機構、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exceed technology co., ltd.及昆山康和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為凌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以匯率29.86 換算新台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