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0款 1.事實發生日:102/04/24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中山泰騰照明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持股100%之被投資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95590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45075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44813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9888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金。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403452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2482 5.計息方式: 借款年利率以2.5%計算,融資貸款期限一年,按季付息。 6.還款之: (1)條件: 於借貸限額內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2)日期: 撥貸日後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還款。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89888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1.00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