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2.事實發生日:102/09/1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開發)請求本公司應給付 新臺幣(下同)22,393,296元,及自民國101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前述請求金額分為以下二部分: 1.一部請求收回其所有特別股107,526仟股中之526仟股,每股9.3元,計4,891,800元。 2.請求支付97年度之股息,計17,501,496元。 (3)本案係一部請求,中華開發就其餘未主張之特別股股本(尚餘107,000仟股, 以每股9.3元計,合計995,100,000元)及股息(98年以後部分按未收回股本 以年利率4.71%計算)部分暫先保留請求之權利。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02年9月18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2年10月3日 下午2時50分進行言詞辯論。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 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2年10月3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