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2/09/26 2.公司名稱: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本公司 5.發生緣由:(1)本公司於102年6月18日股東會基於本行經營區域擴大 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769號判決本行不得以「大台北」為公 司名稱,決議本公司更名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 經濟部102年7月30日經授商字第10201155490號函核准,本公司名稱由 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司更名待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後,另訂 更名基準日並公告之。 (3)本公司更名後,股票代碼「5863」不變,原「大台北銀行」簡稱 更改為「瑞興銀行」。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