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2/10/17 2.公司名稱:彥臣生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期:102/10/17 (2)公開收購人之公司名稱及地址: 大淵有限公司: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155號12樓之10 其餘公開收購人為自然人,故不適用。 (3)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名稱:彥臣生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4)被收購之有價證券種類:彥臣生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5)公開收購期間:102年10月08日 ~ 102年10月17日 (6)以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達到預定收購數量為收購條件者,其條件是否達成: 已經達成;公開收購人本次公開收購所定之最低收購數量為彥臣生技藥品 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6,414,000股,應賣股數已於102年10月09日超過前述 最低收購數量。 (7)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實際成交數量: 於公開收購期間參與應賣之彥臣生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份為8,965,700股 ,實際成交數量為8,872,700股。 (8)支付收購對價之時間、方法及地點: 時間: 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後次日起算5個營業日以內(含第5個營業日,即102年10月24日前)。 方法: 現金對價支付方法:本次公開收購之現金對價,將由受委任機構康和綜合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匯款方式,匯入應賣人留存於證券商集中保管劃撥帳戶之銀行 帳戶。倘銀行帳戶有誤,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完成匯款時,受委任機構將以禁止 背書轉讓之即期支票,以掛號郵寄之方式寄至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提供予受委任機構之應賣人地址。前述現金對價計算方式,扣除證券交易稅 (千分之3)、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應賣手續費(nt$ 40元)、 匯款匯費(nt$ 10元)或郵資(nt$ 25元),並計算至「元」為止(不足1元之部分 捨棄)。 地點: 公開收購之現金對價,將由受委任機構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匯入應賣人 留存於證券商集中保管劃撥帳戶之銀行帳戶或寄交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所提供之應賣人地址。 (9)成交之有價證券之交割時間、方法及地點: 時間: 應賣股份將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前(含當日)由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理交割。 方法: 已撥付入康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者,將由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之「康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帳號:8450-1383530)撥付 入公開收購人之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地點: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為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176號b1。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