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2/10/24 2.公司名稱: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本公司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於102年6月18日股東會基於本行經營區域擴大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 上字第769號判決本行不得以「大台北」為公司名稱,決議本公司更名為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經濟部102年7月30日經授商字第 10201155490號函核准,本公司名稱由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司更名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更名 基準日訂為102年10月21日。 (3)本公司更名後,股票代碼「5863」不變,原「大台北銀行」簡稱更改為 「瑞興銀行」。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