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2.事實發生日:103/01/0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開發)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 (下同)22,393,296元,及自民國101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2)前述請求金額分為以下二部分: a.一部請求收回其所有特別股107,526仟股中之526仟股,每股9.3元,計4,891,800元。 b.請求支付97年度之股息,計17,501,496元。 (3)本案係一部請求,中華開發就其餘未主張之特別股股本(尚餘107,000仟股, 以每股9.3元計,合計995,100,000元)及股息(98年以後部分按未收回股本以 年利率4.71%計算)部分暫先保留請求之權利。 4.處理過程: 本公司前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就本案宣判結果為「股息勝訴、股本敗訴」進行 公告,茲補充公告判決主文如下: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捌拾玖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4)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陸拾肆萬元或同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換定期 存單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佰捌拾玖萬壹仟捌佰元或同額之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5)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預估影響金額如判決主文所載之數額,惟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 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對本案判決理由進行評估後,再行研議相關因應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