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商業銀行 (以下簡稱「本行」),經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金管銀控字第10200236780號函核准發行本債券,茲訂定發行要點如下: 一、債券名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第2期無擔保次順位金融債券(以下簡稱「本債券」)。 二、債券評等:本債券於發行時信用評等等級為中華信評「twa- 」 三、發行總額:本債券發行總額為新臺幣貳拾伍億元整。 四、票面金額:本債券面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整,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五、發行期間:本債券發行期間為5.5年期,預計自民國103年6月23日發行,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到期。 六、票面利率:本債券固定年利率1.65%。 七、計、付息方式: (一)本債券自發行日起每年依票面利率付息一次。 (二)本債券每張債券付息金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利息金額均依票面利率按實際天數計息,以本行計得者為準,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不另計付利息。 八、還本方式:本債券為到期一次依面額還本。本債券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業停止營業日時,則於停止營業日之次營業日給付本息,不另計付利息。 九、債券形式: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並洽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 十、還本付息機構:本債券由本行財務作業中心辦理本息兌領作業,兌領人資料以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資料為主。辦理給付利息時,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及製作扣繳憑單,寄發債券所有人。 十一、本債券非銀行存款,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受償順位次於一般債權人,僅優於本行股東之剩餘財產分派權。惟本行如發生經主管機關依法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時,本債券持有人之清償順位與普通股股東相同。 十二、其他規定: (一) 本債券依民法規定,本金及利息自開始付款之日起未兌領者,本金逾十五年、利息逾五年而未兌領者,本行均不再兌付。 (二) 債券之承購人或債券持有人不得要求提前償還。本行如進行清算程式或宣告破產,自清算程式開始日或宣告破產之日起,本債券將停止計息,債券持有人並應放棄行使抵銷權。 (三) 本債券辦理轉讓、繼承、贈與及其他帳簿劃撥等相關作業,悉依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辦理,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十三、公告:有關本債券應通知債券持有人之事項,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十四、本發行辦法未規定之事項,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頒「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及本行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