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8月9日金管銀控字第10200215390號函暨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3年6月20日證櫃債字第10300152211號函 核准辦理。 發行債券名稱:台灣銀行103年度第1期新臺幣無擔保次順位金融債券 (一)債券代碼: g13502 g13503 g13504 (二)債券簡稱:03臺銀1a 03臺銀1b 03臺銀1c (三)發行日期: (一)甲券自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發行(二)乙券自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發行(三)丙券自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發行 。 (四)到期日期: (一)甲券至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到期(二)乙券至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到期(三)丙券至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到期 (五)期限: 甲、乙、丙券發行期限均為10年期。 (六)債券形式:採無實體發行 (七)發行總額: 新台幣90億元整 (八)票面利率: (一)甲券年利率依指標利率加0.3%單利機動計息。其中「指標利率」係指各計息期間起息日之前2個營業日台北時間上午11時湯森路透6165頁所顯示台灣次級市場90天期票券定盤利率(fixing rate)。因任何原因致前述湯森路透6165頁未有報價或顯示時,則改依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之台灣短期票券報價利率指標taibir 02當日次級市場90天期買賣定盤利率(fixing rate),或依當時市場用以替代湯森路透6165頁面台灣次級市場之90天短期票券定盤利率(fixing rate)計算基準,本行並將該計算基準於重設日前於本行營業處所或本行網站或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等公告之。 (二)乙券年利率1.70%單利固定計息。 (三)丙券年利率依指標利率加0.15%單利機動計息。其中「指標利率」係 指本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牌告機動利率(一般)。 (九)面額種類: 甲、乙、丙券每單位均為新臺幣1仟萬元。 (十)發行價格(佰元價):新台幣100元整(按債券面額十足發行)。 (十一)計付息方式: 1.乙券:自發行日起,每年依票面利率並按實際天數單利計息乙次(實際天數/實際天數),每年付息乙次 2.甲、丙券:自發行日起,每3個月依票面利率並按實際天數單利計息乙次(實際天數/實際天數),每年付息乙次。 (十二)還本方式:本債券到期一次依面額還本。 (十三)擔保機構:無 附件: 台灣銀行103年度第1期新臺幣無擔保次順位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金管銀控字第10200215390號函核准發行103年度新臺幣無擔保長期次順位金融債券,本次發行辦法如下: 一、債券名稱:台灣銀行103年度第1期新臺幣無擔保次順位金融債券(以下稱本債券)。 二、信用評等:本行之信用評等為中華信用評等公司twaaa級。 本債券之信用評等為中華信用評等公司twaa級。 三、發行總額:本債券發行總額為新臺幣90億元整,分為甲、乙、丙券,甲券為新臺幣55億元整,乙券為新臺幣20億元整,丙券為新臺幣15億元整。 四、發行價格:按債券面額十足發行。 五、債券面額:本債券甲、乙、丙券每單位均為新臺幣1仟萬元。 六、發行期限/期間:本債券甲、乙、丙券發行期限均為10年期,各券發行期間分別為: (一)甲券自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發行,至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到期。 (二)乙券自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發行,至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到期。 (三)丙券自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發行,至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到期。 七、票面利率: (一)甲券年利率依指標利率加0.3%單利機動計息。其中「指標利率」係指各計息期間起息日之前2個營業日台北時間上午11時湯森路透6165頁所顯示台灣次級市場90天期票券定盤利率(fixing rate)。因任何原因致前述湯森路透6165頁未有報價或顯示時,則改依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之台灣短期票券報價利率指標taibir 02當日次級市場90天期買賣定盤利率(fixing rate),或依當時市場用以替代湯森路透6165頁面台灣次級市場之90天短期票券定盤利率(fixing rate)計算基準,本行並將該計算基準於重設日前於本行營業處所或本行網站或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等公告之。 (二)乙券年利率1.70%單利固定計息。 (三)丙券年利率依指標利率加0.15%單利機動計息。其中「指標利率」係 指本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牌告機動利率(一般)。 八、重設條款: 甲券及丙券:首次利率定價日為發行日前2個營業日,票面利率採浮動利率計息,票面利率自發行日起,每屆滿3個月之發行相對日前2個營業日依各該指標利率重設一次。 九、計付息方式: (一)1.乙券:自發行日起,每年依票面利率並按實際天數單利計息乙次(實際天數/實際天數),每年付息乙次。 2.甲、丙券:自發行日起,每3個月依票面利率並按實際天數單利計息乙次(實際天數/實際天數),每年付息乙次。 (二)付息金額依債券面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以本行計算者為準。 (三)本債券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金、利息者,不另計付利息。 (四)本債券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銀行停止營業日時,則於停止營業日之次一營業日給付本金或利息,且不另計付利息。 十、 上櫃情形: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 十一、還本方式:本債券到期一次依面額還本。 十二、債券形式: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並洽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集保公司)登錄。 十四、投資風險:本債券非存款,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 十五、本債券持有人與本行間權利義務關係: (一)本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序次於本行所有存款人及其他一般債權人。惟本行發生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時,本債券持有人之清償順位與本行普通股股東相同。 (二)除本行進行清算或清理依法所為之分配外,本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不得要求本行提前償還本金。 (三)本債券不得中途解約,本債券持有人無賣回權,且本行無買回權。 (四)本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不得以本債券對本行行使抵銷權。 (五)本行如進行清算或重整程式或宣告破產時,自清算或重整程式開始日或宣告破產之日起,本債券停止計息,且本息視為已到期。 十六、本債券持有人其他權利義務: (一)本債券得自由轉讓及提供擔保,但不得充當本行辦理擔保授信之擔保品。 (二)本債券辦理繼承、贈與、還本付息及其他帳簿劃撥等相關作業,悉依集保公司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三)本債券(包括但不限於時效)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因此涉訟時,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七、還本付息事宜:本債券由本行營業部辦理還本付息事宜,並依集保公司提供之本債券持有人名冊資料,辦理本息款項劃撥作業。本行核付本債券各期利息時,依所得稅法代為扣繳所得稅及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代為扣繳補充保險費。 十八、本債券兌領期限:本金自還本日起十五年內,各期利息自各該付息日起五年內得為兌領,逾期兌領者,本行均不再兌付。 十九、通知方式:有關本債券應通知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之事項,得於本行營業處所、本行網站或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等公告之。 二十、本發行辦法未盡事宜,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頒「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及其他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