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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公司:震南鐵線股份有限公司發佈日期:2023/3/31公告類別:其他
標題:震南鐵線:公告本公司自結合併財務報表112年02月底之負債比率、流動比
內容:公告本公司自結合併財務報表112年02月底之負債比率、流動比率 及速動比率,以供投資人參考。
1.事實發生日:112/03/31
2.發生緣由:依櫃買中心之證櫃審字第1080011412號函辦理
112年02月底負債比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
3.財務資訊年度月份:112/02
4.自結流動比率:124.05%
5.自結速動比率:61.54%
6.自結負債比率:58.69%
7.因應措施:依主管機關規定公告。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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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公司:F-曼哈頓 發佈日期:2015/4/30
標題:F-曼哈:董事會決議發行104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內容: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4/26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五十或以上之國內外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二)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其他管理上 須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總經理核訂後提報董事長,並呈董事會同意。(三)單一員工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60-9條規定辦理。(四)本條第(一)項規定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2.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雖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已達百分之二十, 且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規定之下列情況之一,並於發行時,最 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財務報告已納入編製之公司: (1)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 (2)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 (3)有權任免董事會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 (4)有權主導董事會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 3.本公司若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予符合前揭第2 款所列子公司之員工者,應先洽簽 證會計師就子公司是否符合資格條件表示意見,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1,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每股認購價格訂為新台幣10元。(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5年,認 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 承者不在此限。 2.時 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 40% 屆滿3年 60% 屆滿4年 80% 屆滿5年 100% 3.前述認股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情形調整之。(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解僱)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二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被解聘者,自生效日起亦比照辦 理。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之員工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 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二個月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員工死亡時繼承人全體得自該員工死亡日起一年內共 同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死亡當日起失去認股權人資格,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 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 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 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全體繼承人得共同 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 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 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內行使 之。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 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 日起二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 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資遣生效日起二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7.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 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8.履約方式: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 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 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 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 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不含已繳納之股款繳納 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但應扣除本公司買回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 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若本公司有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或公司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 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劃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5.倘非前述所列舉之股份變動情形時,則授權董事會決議調整與否。(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私募普通股股份增加時,或遇有以低於每股時價之轉換 或認股價格再私募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時(以轉換或認股價 格為每股繳款額),亦應依本條第1 項規定計算其調整後轉換價格(向下調整,向 上則不予調整),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調整之。(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 分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本公 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準;股票上市(櫃)掛牌日 後,應以私募有價證券定價日(1)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 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2) 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 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兩者價格較高者為準。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 掛牌日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務報告每股淨值」與「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市場之加權平均價格」孰高者為 準;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 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因非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認 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 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 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 個營業日內發給股票。期間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中華民國櫃 檯買賣中心買賣時,前述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改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並自認股權 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櫃)買賣。(四)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登 記,惟當年度若遇增資或減資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權行使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 股票其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 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 項第三款辦理。(二)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報經 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發行前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 審核之要求而須作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之。(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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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3/12產業別:綜合
標題:興櫃:BMW新車交貨旺,汎德永業(2247)2月淡季不淡,估首季營運增
內容:【財訊快報/記者戴海茜報導】汎德永業(2247)指出,過往農曆年後為車市淡季,今年受惠bmw熱銷大改款豪華休旅車x6於2月到港開始交車,且旗下bmw與porsche(保時捷)產品線漸臻完整齊全,帶動2月淡季不淡,預期3月起正2020年式新車陸續到港,新車銷售動能無虞。
汎德永業自結2月合併營收為21億元,較去年同期成長53.33%,累計前2月合併營收48億元,則與去年同期相當。
汎德永業指出,bmw休旅車x1、x3、x5持續熱銷中,買氣並未明顯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加上2月份bmw x6全新大改款已抵台並開始交車,帶動bmw整體新車銷售數字成長,而推出甫半年的porsche主力車款cayenne coupe新車,在市場好評不斷下,買氣亦居高不下。
汎德永業進一步表示,bmw與porsche正2020年式新車預計3月到港,預期將帶動新一波交車熱潮,在2月淡季不淡下,3月份的新車銷售量可望持續增加,挹注公司業績表現,第一季營運可期。
維修保養業務部份,由於2月工作天數已恢復正常,保持穩健成長趨勢,在占整體營收比重已達12%下,持續穩定的挹注公司營收獲利。
汎德永業表示,今年上半年會再擴大銷售與維修保養動能,其中全台最大bmw高雄新生5s全功能展示暨服務中心已於日前開始試營運,第5個s為sustainability永續經營,整體建築設計以環保理念打造。軟硬體規範設計為地下一樓,地上三樓建築體,總樓地板面積達4600多坪,提供新車展示、精品區、售後維修等全方位服務。
至於porsche內湖潭美全功能展示服務廠則預計於3月底開始試營運,其占地面積超過1.4公頃,開幕後將成為亞太地區最大的保時捷全功能展示中心。
資訊來源:財訊快報 戴海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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