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3款 1.事實發生日:101/09/18 2.事件緣由: 本公司受景氣因素影響致減產,為保全公司與全體員工之整體利益,本公司於勞資合意 及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之前提下,暫時性減少工作時間及工資,於101/09/19 起實施減少工作時間每週一日(依減少之工作時間比例減發),惟只限台灣地區之員工。 撙節固定成本支出後,雖可有部分費用之節省,惟更重要的是其象徵性的意義,代表公 司從管理階層到全體員工對股東負責任之表現。本公司實施工時調整撙節支出方案僅 為短期措施,待一旦客戶訂單回溫,出貨恢復正常,本公司將會立即恢復原本工時與薪 資。 3.最近三年度與減產後之產能、產量比較:不適用 4.全部或部分停工項目之產能、產量及所佔公司營收比例:不適用 5.出租之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明細及其佔總資產比例:不適用 6.質押之資產明細及其佔總資產之比例:不適用 7.決策過程: 經雙方協商後,員工同意在雇主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的前提下配合雇主,暫時性 減少工作時間及工資。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