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39款 1.事實發生日:101/12/27 2.公司名稱:安成國際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101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限已於101/12/24截止,尚有部份原股東 尚未繳納股款,特此催告。 6.因應措施: (1)茲依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42條之規定,特此催告。股款催繳期間自 民國101年12月28日至102年1月28日止。 (2)尚未繳款之股東及員工,敬請於上述期間內持原繳款書至台灣銀行東湖分行 及全省各分行辦理繳款事宜,逾期未繳款者即喪失其認股之權利。 (3)若於催繳期間繳款之股東及員工,本公司於催告期滿後,儘速將 貴股東所認購之 股份,依貴股東所登記之集保帳號,將新股撥入該帳戶。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以上所述,若 貴股東有任何疑問,敬請洽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電話:02-2181-1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