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41款 1.事實發生日:102/03/20 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就聲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產物」)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訂於民國102年4月15日上午 10時10分於該法院試行調解。 2)富邦產物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941,017元,及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富邦產物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丙八種特別股民國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 止之股息。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民國102年4月15日參與本案調解程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