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41款 1.事實發生日:102/04/25 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通知書,就聲請人新光紡織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紡織」)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訂於民國102年5月 22日下午3時於該法院調解。 (2)新光紡織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553,649元,及自聲請調解狀繕本 送達本公司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新光紡織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丙四種特別股股息6,553,649元。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民國102年5月22日參與本案調解程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