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2/04/30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黃和村總經理及楊瑞華副總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同意指派擔任子公司副董事長及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派任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 同意解除目前所擔任本公司大陸子公司職務的競業禁止之限制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黃和村副董事長及楊瑞華董事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南六企業(平湖)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及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浙江省平湖市經濟開發區新凱路2188號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生產銷售工程用特種紡織品、護膚類化妝品 及衛生用品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為本公司之轉投資公司,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