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2/06/10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吳宗仁,董事 石呈澤,董事 張明?,董事 魏隆評,董事 永名投資(股)公司,董事 山河森實業(股)公司,董事 正億企管顧問公司,董事 吳春森,獨立董事 劉克昌,獨立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從事本公司百分之五十一以上轉投資之子公司之業務 並擔任董事之行為,在無損於本公司利益之前提下,爰依公司法第二0九條規定 ,解除董事之競業禁止,若本公司法人董事因業務需要改派代表時,併此解除該 等董事代表競業禁止之限制。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董事任期內。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達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出席股東一致通過同意。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無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