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41款 1.事實發生日:102/07/01 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就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 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世華商銀」)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訂於民國102年7月19日上午10時50分 於該法院調解。 (2)國泰人壽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9,452,055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國泰人壽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 特別股自民國96年1月5日迄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及遲延利息。 (3)世華商銀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9,780,822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世華商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 特別股自民國96年1月5日迄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及遲延利息。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民國102年7月19日參與本案調解程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