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8/13 2.減資基準日:102/08/28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na 4.換發股票基準日:na 5.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 6.新股預計上市日:na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為提升資金運用效率及提升股東權益報酬率辦理現金減資,經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7月23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28707號函核准在案。本公司原實收 資本額為新台幣570,950,000元整,分為57,095,000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本 次減少實收資本額新台幣114,190,000元整,銷除已發行股份11,419,000股,減資後 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456,760,000元整,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發行股份總數為 45,676,000股。 (2)本次減少資本比率為20%,普通股股東每股可退還新台幣2元;每仟股換發800股 (即每仟股減少200股),減資後不滿壹股之畸零股按面額計算給付現金,現金不滿一 元四捨五入至元為止,所有不滿一元之畸零股授權本公司董事長洽特定人以面額承購 該股份。 (3)本減資案擬訂定民國102年8月28日為現金減資基準日。 (4)本次辦理減資之相關事宜,如因事實需要或經主管機關核示必需變更時,提請董 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5)減資後換發新股票,俟呈奉經濟部核准資本額變更登記後,另訂定「減資換發股票 基準日」辦理換發新股票,屆時另行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