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西北臺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明諺)、 總經理謝明良、行政課長及行政專員2人。 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台中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139號 2.事實發生日:102/09/0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本公司涉有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方式貯存、 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不實申報之嫌, 對本公司及本公司總經理謝明良、行政課長及行政專員等人提起公訴。 4.處理過程: 經台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本公司及本公司總經理謝明良皆為無罪判決。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