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362號 2.事實發生日:102/09/1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9,452,055元, 及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國泰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自民國96年1月5日至 民國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及遲延利息。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9,780,822元, 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自民國96年1月5日至民國96年12月31日止 之股息及遲延利息。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02年9月18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2年10月23日 下午2時20分進行準備程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 特別股股東之請求,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2年10月23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