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2/09/23 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就聲請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訂於民國102年10月21 日上午11時10分於該法院試行調解。 (2)新光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4,835,616元,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3)新光銀行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自民國96年1月5日起至民國96年 12月31日止之股息,共計14,835,616元。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參與本案調解程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