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2/11/05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郭維斌 董事:光群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維武) 董事:陳世洋 董事:郭維文 獨立董事:邱元錫 獨立董事:歐陽盟 獨立董事:張瑞當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本公司投資之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 董事:郭維斌 董事:光群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郭維武 董事:郭維文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董事:郭維斌 (1)無錫光群雷射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2)東莞光群雷射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3)寧波光耀光學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董事:光群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郭維武 (1)無錫光群雷射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2)東莞光群雷射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郭維文 (1)東莞光群雷射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1)無錫光群雷射科技有限公司:無錫市高新技術開發區60 號地塊 (2)東莞光群雷射科技有限公司:東莞市大岭山鎮大片美村大水湖地塊 (3)寧波光耀光學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寧波市寧波保稅區南區廬山西路167號6號廠房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1)無錫光群雷射科技有限公司:全像產品之製造與銷售 (2)東莞光群雷射科技有限公司:全像產品之製造與銷售 (3)寧波光耀光學科技有限公司:增亮膜,棱鏡片,擴散膜,光學膜的研發,製造,加工 及批發,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業務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重大影響。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