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38款 1.事實發生日:103/05/26 2.債權銀行名稱:第一銀行、兆豐商銀、土地銀行、彰化銀行、遠東商銀、台灣銀行 、合作金庫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華南銀行等9家聯貸銀行團 3.發生緣由:本公司於99年8月23日與聯貸銀行團簽訂40.5億聯貸案,因授信條件部分 變更,爰由額度管理銀行依授信合約之約定與本公司及連帶保證人簽訂增補合約 4.公司與債權銀行召開協商會議之協商結果:雙方於103年5月26日簽訂聯貸案增補合約 部份條件修訂約略說明如下:(1)授信之利率,增加年利率0.1%(2)未清償本金餘額,於 合約到期時一併償還(3)修訂財務承諾比率及限制 5.因應措施: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