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聲請人:昆山和霖光電高科有限公司 相對人: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相關案號:102年度全字第21號 2.事實發生日:102/03/1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發生原委為與昆山和霖光電高科有限公司99年間之給付價金事件,原 告對被告99年間所銷售之設備價格與設備製造出產年份及雙方業務合 作過程有爭議,爭訟標的為設備價金台幣11,496萬元及連帶求償被告 之兩位副總。聲請人針對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4.處理過程:已由本公司委任律師提出民事抗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應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託律師事務所協助依法處理本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