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合併 2.事實發生日:102/5/28 3.參與合併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晶美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為合併後之存續公司) 晶翰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為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晶翰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為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否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不適用 7.併購目的: 為拓展業務、增加市場競爭力並增進股東利益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整合雙方管理及技術之資源,降低營運成本,提高市場競爭力。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合併後有助於提升營運績效、降低營運成本、增加市場競爭力, 故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均有正面之效益。 10.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合併基準日按晶翰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每2股普通股換發1股晶美 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該換股比例係參考雙方民國101年12月31日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合併換股比例獨立專家意見書所評估之價格 區間,並參酌其他相關因素調整計算。 11.預定完成日程: 擬訂定合併基準日為民國一○二年八月一日,惟申辦過程之不確定因素 致合併基準日須為變更時,擬依簽訂之合併契約規定,得由立約雙方董 事會共同協議之。 12.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一): 合併基準日時,晶翰光電之資產、負債及截至合併基準日仍為有效之一切權利 及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均由晶美應用依法概括 承受;晶翰光電繼續中之訴訟、非訟、商務仲裁及其他程式,由晶美應用承受 晶翰光電之當事人地位。 13.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二): (一)公司名稱:晶美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為合併後之存續公司) 實收資本額:710,000,000 元 代表人姓名:何素珠 公司所在地: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新竹市篤行路5號3樓 所營業務主要內容: 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i501010 產品設計業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研究、開發、設計、製造及銷售下列產品: led藍、白光藍寶石晶圓加工與長晶事業 (二)公司名稱:晶翰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為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實收資本額:238,012,340 元 代表人姓名:莊仁文 公司所在地:桃園縣楊梅市高獅路566之3號 所營業務主要內容: 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cb01010 機械設備製造業 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i501010 產品設計業 iz99990 其他工商服務業 iz06010 理貨包裝業 i199990 其他顧問服務業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14.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 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 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 不適用 15.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無 16.其他重要約定事: 無 17.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 18.其他敘明事項: 無 註一、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二: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 之主要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