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2/06/17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 事:王耀輝 董 事:亨泰國際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俊傑 董 事:亨泰國際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代表人 葉鼎綸 董 事:澳大利亞商charlleyinvestm 代表人 chen zhao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或從事本公司百分之五十一以上轉投資之 子公司之業務並擔任董事之行為,在無損於本公司利益之前提下,爰依 公司法第二0九條規定,解除董事之競業禁止,若本公司法人董事因業務需要 改派代表時,併此解除該等董事代表競業禁止之限制。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董事任期內。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達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一致通過同意。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無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