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2/06/24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吳翊鳴 展翊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鈺華鋼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 相同或類似的公司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於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全體出席股東投票表決後,本案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