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3/09/16 2.公司名稱:健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103年現金增資申請調減發行股數及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案, 業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09月11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37022號函核准。 6.因應措施:因申請調減發行股數及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致已繳款之原股東、 員工等可能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之補償方案: 一.適用對象: 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03年8月29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參與本次現金 增資之本公司員工。 二.申請期間:103年9月16日~103年9月25日。 三.申請方式: 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請填具 「股款退回申請書」,檢附原股東或員工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本加蓋股東 原留印鑑,於103年9月25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送達為準)本 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 路一段83號5樓),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檔案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 願。 四.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1.對於已繳款之股東及員工仍維持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返還因 調降發行股數而溢繳股款之差額,計算公式如下: 【發行價格158元×(原認購股數-調降後可認購股數)】×【1+(繳款日至 實際退款日之天數(註2)) × 年利率%(註1)/365】。 2.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 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註2))×利率%(註1)/365】 註1:利率係以台灣銀行103年09月04日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1.38%計算 之。 註2:實際退款日訂為103年10月08日;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 支付。 五.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人將洽特定人承 諾悉數認購或洽其他特定人認足,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 計利息。 7.其他應敘明事項:承諾書 健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辦理103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乙案,業經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7月16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26738號函 申報生效在案。 由於近期國內新藥資本市場市況變化劇烈,為求本公司103年度現金增資 資金順利募集完成,本公司業於103年09月04日臨時董事會決議擬向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申請調減發行股數及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若因此致原股東、員工 及已繳款特定人等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本人願負賠償之 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承諾書人:郭富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