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2.事實發生日:103/11/2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乙種、丙五種及丙八種特別股分別 自96年1月5日至97年12月31日、97年8月18日至97年12月31日及96年1月5日至96年 4月24日之股息未付為由,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217,391,221元,並均自100年 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案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 判決敗訴,遂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並追加請求本公司賠償因此之損害。 台灣高等法院於103年8月19日判決駁回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上訴。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今日收受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台灣高等法院於103年 8月19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業於103年9月22日確定。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