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39款 1.事實發生日:101/06/05 2.公司名稱:智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業經呈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1年5月30日金管證發字第 1010024201號函核准廢止101年1月10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65128號函同意本公司 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5,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50,000,000元, 暨101年4月18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504號函核准延長募集期間三個月至101年7月9日 案。 6.因應措施:本案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第4項規定,於接獲 金管會廢止通知之日起10日內,對已收取有價證券價款,依法加算利息返還,並負損 害賠償責任。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