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公司業經101年6月11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2,31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 本項增資案經呈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7月2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28038號函核准在案。 貳、茲依照公司法第273條第2項之規定,將增資發行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公司名稱: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營事業: 本行經營之業務為h101021商業銀行業。本行經營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收受支票存款。 (二)收受活期存款。 (三)收受定期存款。 (四)發行金融債券。 (五)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 (六)辦理票據貼現。 (七)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股票。 (八)辦理國內外匯兌。 (九)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 (十)簽發國內外信用狀。 (十一)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十二)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十三)代理收付款項。 (十四)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十五)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 (十六)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 (十七)辦理與營業執照上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十八)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信託業務。 (十九)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三.已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公司章程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參拾億元,分為參億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目前已發行股份總額為新台幣2,310,000,000元整,分為231,000,000股,均為普通股。 四.本公司所在地:台北市延平北路二段133號。 五.公告方法: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mops.twse.com.tw。 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董事九人,監察人三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七.訂立章程之日期:95.6.23;最近一次修訂日:100.8.18。 八.發行新股及分派現金股利內容: (一)發行新股 1.以新台幣2,310,000元配發股票股利,轉增資發行記名式普通股2,310,000股,每股面額10元,每仟股無償配發10股;按除權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比例分配,經結算本公司目前實際流通在外可參與分配 股票股利之股份計231,000,000股。 2.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改發現金(至元為止),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 3.本次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股份相同。 (二)分派現金股利 1.以新台幣91,818,058元配發現金股利,以配息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比例分配,每股可分配0.3974元,計算至元為止,股利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2.預計於101年9月1日起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發放,匯費及郵資由股東支付;現金股利在新台幣30元以下者,僅郵寄通知書,請股東逕洽或郵寄本 公司股務代理人領取。 九.增資後股份總額:增資後實收資本額新台幣2,333,100,000元整,分為233,31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均為普通股。 十.增資計劃概要:為支應未來資本支出及營運資金所需。 十一.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一律採用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即此次增資股票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配發給股東,屆時另行公告並分函通知各股東,新股將採用劃撥配發之方式處理;若 貴股東尚未至證券商開立集保帳號者,請儘速至證券商開立並將集保帳號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以維護股東權益。 十二.股票過戶機構: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參、本公司董事會訂於101年7月31日為除權息基準日,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自101年7月27日至101年7月31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101年7月26日下午4時30分前駕臨或郵寄(郵寄過戶者以郵戳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66-1號2樓,電話:(02-23118787)辦理過戶手續,俾可享受配股配息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