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101/08/28 2.發生緣由:於101年2月20日第81頻道富邦momo3台宣播「美國neobella吸附老化活磁嫩 膚神奇火山泥」違規化妝品廣告;101年2月21日第36頻道富邦momo2台宣播「韓國原裝 lg秀麗韓-酵飛燕御藏抗老菁粹修護組」違規化妝品廣告及101年3月11日第81頻道富邦 momo3台宣播「王彩樺代言-rp紅桃傳奇吹彈可破珍珠膏(玫瑰外銷限定版)」違規化妝 品廣告,以上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0條第1項準用第40條第1款之規定,遭高雄市政府 裁罰新台幣15萬元整。 3.處理過程:預計於101年9月25日繳清罰款 4.預估可能損失:15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0元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前項違規,係因本公司出租頻道給代理商,代理商所違規, 非本公司違規,本公司將向代理商宣導應遵循相關法令,違者本公司將停止頻道之供應, 上列罰款依雙方合約規定,本公司將向代理商請求賠償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與代理商簽訂有線電視頻道合作合約書第三條本公司因播出 代理商託播之節目或廣告致遭相關機關之罰款,本公司得停止頻道之供應,直到代理商 賠償本公司損害,始行回復供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