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8款 1.事實發生日:101/12/18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寶瑞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有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1/12/18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雙方誠信協商,擬依企業併購法、公司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進行合併。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 本契約簽訂日起至合併基準日止,任一方除事前取得他方之書面同意外 ,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與第三人協商或簽訂任何對公司權益有重大影響之契約,或為重大 承諾,或處分重大資產,或有任何超出通常營業所必要之影響財務業務行為。 例如:1.規則聯盟、委託經營、合資經營或進行投資等。2.締結、變更或終 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他人經營或與他人經常性共同經營之契約。3.讓 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予他人。4.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 (二)進行重大組織調整,大幅增加員工、經理人或董事、監察人之薪資、福利 或報酬;惟例行員工之正常年度調薪作業則不在此限。 (三)對第三人提起法律訴訟、行政爭議或救濟程式;但為回應第三人所提起 之法律訴訟、行政爭議或救濟程式者,不在此限。 (四)對進行中之法律訴訟、行政爭議或救濟程式進行和解(含仲裁)或簽訂和 解契約。 (五)實施買回庫藏股,但依本契約第六條買回者,不在此限。 (六)除依本契約簽訂日前已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購股份發行新股之增 資作業外,辦理減資、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無償配股, 或其他影響任一方實際發行股份總數及/或造成股權稀釋之行為。 (七)決議或進行解散(惟乙方為本合併案決議解散不在此限)、清算、重整 或分割。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 藉由合併,使雙方結合現有資金、技術、人力、產品及產能規模,進而 提昇整體在業界之競爭力,未來將能提供客戶更好的產品及服務。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 整合整體資源、擴大營業規模以提升營運績效及競爭優勢。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任一方自本契約簽訂日起至合併基準日止,若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而有調整 第三條換股比例之必要時,由雙方董事會共同協議調整之: (一)經相關主管機關核示,或為使本合併案順利取得相關主管機關之核准者 (包括合併後甲方繼續維持興櫃以及合併發行新股之核准等)。 (二)乙方員工依本契約簽訂日前已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權利,以 致與雙方當初評價產生重大差異者。 (三)發生重大災害或技術重大變革等,其結果足以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股票 價格者。 (四)發生限制條款所列事由之一以致與雙方當初評價產生重大差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