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1/15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曾國華先生,總經理兼mp事業部總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經理人或有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 或類似之公司並擔任經理人之行為,為協助本公司順利拓展業務,在無損及本 公司利益之前提下,解除其兼任經董事會通過之其他企業職務競業禁止之限制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本公司任職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曾國華先生,總經理兼mp事業部總經理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群光電能科技(重慶)有限公司董事兼總經理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重慶市江津區雙福街道辦事處九江大道18號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電源供應器及相關電子產品生產及銷售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 為本公司100%轉投資公司,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