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4/0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本公司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6 及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91)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3455 號函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100,000,000股額度內。 5.得私募額度:依最終私募價格計算之。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以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 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此次私募 普通股每股價格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 (2)實際定價日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視當時市場狀況訂定之。 (3)合理性:本公司成立於96年,實際量產時間為99年第四季,歷經全球金融風暴 與歐債危機,且適逢近期太陽能產業景氣狀況不佳,造成資金上急迫之需求。 採用私募方式進行籌措資金可於短期內取得營運所需資金,募集相對較為簡便 快速,影響股東權益應屬有限。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公司預計將本次私募資金用於充實營運資金,以強化財務結 構,降低資金成本。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為改善財務結構及充實營運資金,並考量籌集資本 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等,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視當時市場狀況訂定之。 11.參考價格:每股價格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 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 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條件、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 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客觀環境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擬請 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規定辦理。 (2)本次募集詳盡資料請參考公開資訊觀測站私募專區。本案擬由董事會提報102年 股東常會決議。 |